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乐**与被执行人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执行案由为撤销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已通过诉讼撤销债权人林**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现达到诉讼目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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