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军诉被告邵*、第三人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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