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怀化**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