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又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30日,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又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又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又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双峰**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