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祝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祝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30日,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祝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祝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祝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双峰**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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