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彭**诉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怀化市征地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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