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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陈**与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陈**、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陈**、陈**、陈**、陈**、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陈**、陈**、陈**、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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