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平**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州**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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