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熊**与被执行人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熊**与被执行人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熊*应归还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因被执行人熊*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熊*名下建邺区集庆门大街36号云河湾花园X幢X单元1203室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向处置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其名下苏A宝马轿车亦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理。截止2015年2月15日,熊*在本省各家银行的存款余额为0.1元。除此以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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