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书: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借款6322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刘**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0464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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