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31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已经支付的15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062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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