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蒋**、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以月息2%为限);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追偿;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蒋**、石**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商品房信息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49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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