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调解书:王**偿还彭*借款35000元,于2015年5月22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2万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如王**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另支付彭*借款利息及违约金15000元,彭*可就未清偿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35000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商品房信息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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