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支付借款本金1153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4960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日起算;以6570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1日起算;以上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亦均按月利率15‰计算,已支付的6400元利息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孙*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所属公司财产的执行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0548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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