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邳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邳劳人仲案字(2012)第57号裁决书:“被申请人邳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62.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护理费1139.77元、交通费295元,各项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合计24562.9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以被执行人邳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33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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