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杜*、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杜*、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夏**、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夏**、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杜*、夏**、王**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夏**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夏**所有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施扣押。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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