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邳州市**款有限公司与季**、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徐**、季**、朱**、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邳碾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季**、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邳州市**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月利率1.5%计算);季**、朱**、孙**、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季**、朱**、孙**、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季**、徐**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季**、徐**、季**、朱**、孙**、王**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10万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对被执行人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放弃对季**下公司的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季茂盛所有的苏C号、季**所有的苏C号、孙**所有的苏C号汽车各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实施扣押。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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