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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孙*(井)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判决书: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孙**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5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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