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杜万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诉被告李*、杜万会、沈**、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邳碾民初字第0005号判决书:李*应偿还胡**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58000元,合计25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杜万会、沈**、胡**对上述债务内负连带责任,杜万会、沈**、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追偿;案件受理费5170元,李*、杜万会、沈**、胡**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询到被执行人沈**名下的苏ct207g轿车,胡**名下的苏*、李**下苏*杜万会名下苏号车辆,申请人自愿请求暂时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名下有注册号为及的公司,申请人放弃对该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胡**的工资被本庭另案冻结,申请人表示认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4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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