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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梁**、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诉被执行人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邳碾民初字第0118号判决书: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并自2012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梁**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梁**、周**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化洞的银行存款15202元,暂时未实施扣划措施,申请人表示认可,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的苏C号大型货车,因未成功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名下有和号的公司,申请人自愿暂时放弃对该公司的执行;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6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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