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邳议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马**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00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之前给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3年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马**未按时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且被告马**应加付违约金(原告放弃的利息)10000元。二、被告王**对上项中被告马**承担第二期履行款20000元中的1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议执字第00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