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周**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邳议民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周**各项损失11378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市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周**各项损失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尔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周**各项损失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张**赔偿原告王**、周**各项损失60411.08元,已付7000元,尚余53411.08元未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张**赔偿原告王**、周**各项损失9137.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王**、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二原告负担389元,被告张**负担600元,被告张**负担400元。

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以被执行人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议执恢字第00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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