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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以月息2%为限);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追偿;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元,由李**、王*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王**的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为空壳公司,申请人放弃对该工商登记的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492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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