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田*返还原告郭**购房款160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郭**负担。

因被执行人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查询房产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另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9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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