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邳州市八义集镇佳良蔬菜种植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八义集镇佳良蔬菜种植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邳州市八义集镇佳良蔬菜种植合作社偿还孙**借款本金78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合计8万元。2015年4月5日支付1万元,余款7万元自2015年5月起,每个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邳州市八义集镇佳良蔬菜种植合作社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孙**可就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邳州市八义集镇佳良蔬菜种植合作社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已为亏损经营,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合作社的财产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0549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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