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沈**、荣**、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沈**、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借款人民币10万元,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利息1352.36元,合计101352.36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10万元)。二、被执行人陈**对被执行人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由郭**负担1元,由沈**、荣**、陈**负担116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沈**、荣**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3017.69元,本院已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1438元,尚余11579.6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荣**、陈**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沈**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0936.67元、相应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条、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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