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江苏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南通**限公司与江苏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513400元(未含执行费275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屋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