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南京分行与高平、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平、董*、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高平、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63868元、利息63419.51元、罚息1149.98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孙*、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440元,由四被告负担。因被执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因评估协会暂缓接受人民法院执行中涉及的司法评估委托业务,被查封的抵押房屋的评估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司法评估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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