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陆**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陆**、桑乃泉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东洋民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偿还原告陆**、陆**、桑乃泉借款人民币1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被告周**支付原告陆**、陆**、桑乃泉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5422元(已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年利率6.65%计算,随上列第一项判决一并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4元,由三原告负担193元,被告负担21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亚军长期外出,行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0223.00元和执行费3353.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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