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皋开民调初字第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田**偿付冯**借款本息20000元,分期履行:于2011年11月20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2年1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若田**不能按约履行,则须承担违约金2000元,冯**有权就20000元中被告田**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负担;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仅给付3000元,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国有土地登记信息,且其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皋开民调初字第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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