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江**、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江**、赵**证债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1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江**、赵**给付邱*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公证费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连港证执字第0013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