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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万**、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万**、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泽法民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被告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万**、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5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泽法民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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