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杨**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运费13350元。文书生效后,杨**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