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夏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文书生效后,高*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进行查询,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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