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黄**、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蔡*与黄**、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黄**、陈忠于2015年7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借款本金20万元;

二、原告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黄**、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陈*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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