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多**有限公司、蔡**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多**有限公司、蔡**、应玉儿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多**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归还淮安**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132.67万元;蔡**、应玉儿自愿对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江苏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淮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淮安**有限公司有权对蔡**、应玉儿分别提供质押的蔡**、应玉儿分别在江苏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1584元,由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淮安**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设置金融借款抵押,且该房地产以及其他财产因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其资产及其股权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蔡**、应玉儿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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