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有限公司、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海安**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杨**、江苏**限公司、黄**、淮安**限公司、彭*、宁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海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同年5月7日,本院根据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司)的申请,依法变更宝**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涉案较多,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暂无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宝**司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0147-

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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