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灌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蒋**、杨**、郭**、杨**、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12600.51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案件终结申请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