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飞**有限公司与江苏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飞**有限公司与江苏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791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9916.5元,由江苏多**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州飞**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设置金融借款抵押,且该房地产以及其他财产因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其资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