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盱眙博天**限公司、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被告盱**有限公司、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盱**有限公司欠到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同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及所欠利息。二、被告唐**、对第一条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有一期未能按时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985元,减半收取4993元,由被告盱**有限公司、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博天**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唐**的工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盱眙博天**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唐**的工商已被查封,等待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