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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都秦*初字第0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刘**于2014年7月底前归还原告刘**110000元;二、原告刘**对利息表示放弃;三、被告刘**还清上述款项后对相关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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