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唐**与张**、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唐**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城公证处(2014)盐城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张**、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南城1B地块5幢1711室的房产按评估价68.61万元启动拍卖程序。拍卖中,张**请求本院停止拍卖,要求同申请人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经三次拍卖,拍卖保留价降至55.5741万元,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5.5741万元接受该财产,以抵冲被执行人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中南城1B地块5幢1711室房地产最终拍卖保留价55.5741万元,应由该房产上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农行盐城中汇支行优先受偿抵押金额40万元,剩余部分15.5741万元由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薛**受偿,并冲抵被执行人的15.5741万元债务,不足抵押债权金额20万元部分及申请人超出抵押金额部分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负偿还责任。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市盐城公证处(2014)盐城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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