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陆*、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陆*、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盐城**证处作出的(2015)盐都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证处作出的(2015)盐都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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