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都龙*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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