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潘**、黄**、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东灶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潘**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从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5.7525‰计付利息,自2011年4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在月利率5.7525‰加收50%计付利息)。被执行人黄**、李**对被执行人潘**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潘**追偿。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执行人潘**负担,被执行人黄**、李**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有尚未到位的执行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灶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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