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利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响**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江**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4981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及诉讼费3199元。逾期后,被告响**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经被盐城**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本院依法向盐城**民法院提请执行,目前该房产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经被盐城**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本院依法向盐城**民法院提请执行,目前该房产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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