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存款账户以及厂房进行了查封、冻结,但因车辆尚未实际扣押到位,处置查封财产时间较长,短时间内无法结案,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