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邓**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城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阜**管局、阜**管所对被执行人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但均发现任何资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阜城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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