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陆**、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阜**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阜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阜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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