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射阳**有限公司与梁**、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梁**、陈**、周*、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院于作出(2015)射商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陆**七辆豪泺牌工程车并承担租金及租金损失计916606元(租金按每年70万元为标准从201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6日止;2015年1月27日至实际交还车辆之日的租金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被执行人陈**对被执行人宋**、潘**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间应支付的尚欠租金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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